医疗诉讼“举证倒置”出台以来,医患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考虑,产生了许多争议。患方认为维护了患者权益,在诉讼中获得了更高的胜诉率。医方认为不公允,看似偏护了患者,却阻碍了医学发展。事实上问题并不这么简单,“举证倒置”是否有益于患者首先要看是否有利于患者看病,因为生命是无价的,病治不好赔偿再多也无用,而且任何一个医生也要生病,也会当患者,他去就医时同样面临着“举证倒置”所引发的一些问题。
为此,有必要探讨 “举证倒置”的利弊。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利于患者的弊端,为此,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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